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使用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赣东北供电区域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1、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2、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3、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1、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业务。
2、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业务。
3、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业务。
4、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业务。
5、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业务。
第六条 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授权允许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证类别和级别施工。
第七条 在赣东北供电区域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前,必须提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给供电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第八条 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给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设立未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入网审查制度,已设立此类审查制度的应立即终止执行。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已取得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议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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