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要求,请各勘察企业抓紧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证范围
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勘察企业均应按照新《标准》要求提出勘察资质换证申请(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式样附后)。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
二、关于换证程序
(一)勘察企业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要求向市城乡建委提出资质换证申请(申请资料详见附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三)市城乡建委根据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为同意的,由市城乡建委向申请工程勘察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及劳务资质的企业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按照审批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审查决定为不同意的,勘察企业应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提出换证申请。
三、关于换证注意事项
(一)新《标准》对承担业务范围有所调整,申请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按新《标准》申请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的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业务时,还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二)企业申请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可按老《标准》进行审查并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但有效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四、关于换证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尽快将换证有关工作要求传达到本辖区内各各勘察企业。
(二)各工程勘察企业应认真学习新《标准》、新《办法》及资质换证有关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换证相关工作,确保本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按时完成换证。
联 系 人:程丹 崔鹦 戴学忠
联系电话:63671212 63670919 63670808
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www.ccc.gov.cn首页“文件通知”栏下载)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5日
上一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工程勘察外业抽查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关于责令方略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在渝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整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