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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终身负责制将实施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bāo kuò):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介绍下主要内容。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kān ch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zé rèn)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 ;全覆盖 ;。现在将终身负责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帮助大家进一步明确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zé rèn)主体项目负责人
  包括:建设单位项目(xiàng mù)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Engineering)师
  相关(related)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施行日期:2014年08月25日起
  主要网站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Law)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 ;五方 ;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unit)总监理工程(Engineering)师
  五方责任制: ;责任 ;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xiàng mù)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influence)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Emerson);
  (三)由于勘察(kān chá)、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Engineering)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kān ch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reduce)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unit)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unit)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筑资质代办每级建筑资质对企业的中级职称人员数量做了规定。办理资质所要求的职称证书必须是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的才可以。
  (3)建设单位(unit)必须向有关的勘察(kān chá)、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Original)资料。重庆资质代办包括三大类别: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2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资质代办每级建筑资质对企业的中级职称人员数量做了规定。办理资质所要求的职称证书必须是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评定的才可以。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Engineering)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unit)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Engineering)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unit)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核验查收。建设工程经验(experience)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unit)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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