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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划分、相关资料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划分及相关等级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一级、二级初审,三级核准)

  一、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条件:
    申请核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级资质表格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下载)
    2、企业设立情况证明: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专业人员配备证明:
    (1)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职称证明、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工程、财务管理负责人需附聘任书;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书证明。
    4、管理两类以上物业证明:
    (1)物业项目明细表及计算说明;
    (2)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类型、面积等合同要素应清楚)。
    5、企业相关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制度和标准;
    6、诚信经营业绩证明:
    (1)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授权书》(复印件);
    (2)优良管理业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年报
    (4)其他证明。
    以上证明附件材料另行装订成册,随申报表同时报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对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厅,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7、对准予许可的,在建设局网站公示许可情况。
  五、办理期限: 三级资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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