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企业在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的专项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依法设立、具有合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相关的专项审计工作。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和职业规范,诚实、守信地开展与许可申请有关的企业财务、资产、工程业绩审核以及经营场所、主要设备的核查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参考本通告附件所列的格式。
附件: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专项审核业务约定书格式
2.声明书格式
3.经营场所核查报告格式
4.专业试验室(场、厅)核查报告格式
5.净资产审核报告格式
6.工程收入审核报告格式
7.主要设备及机具核查报告格式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4年3月12日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有关财务审核事项的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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